2、室內燃氣管道 2.1、用戶室內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不應大于表2.1的規定。 用戶室內燃氣管道的最同壓力(表壓MPa)表2.1
燃氣用戶
最高壓力
工業用戶及單獨的鍋爐房
0.4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戶(中壓進戶)
0.2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戶(低壓進戶)
0.005
2.2、燃氣供應壓力應根據用氣設備燃燒器的額定壓力及其允許的壓力波動范圍確定。 用氣設備的燃燒器的額定壓力可按表2.2采用。 用氣設備燃燒器的額定壓力(表壓kPa)表2.2
燃燒器\燃氣
人工煤氣
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
礦井氣、液化氣混空氣
天然氣、油田伴生氣
低壓
1.0
1.0
2.0
2.8或5.0
中壓
10或30
10或30
20或50
30或100
2.3、在城鎮供氣管道上嚴禁直接安裝加壓設備。 2.4、當供氣壓力不能滿足用氣設備要求而需要加壓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加壓設備前必須設浮動式緩沖罐。緩沖罐的容量慶保證加壓時不影響地區管網的壓力工況; (2)緩沖罐前應設管網低壓保護裝置; (3)緩沖罐應設貯量下限位與加壓設備聯鎖的自動切斷閥; (4)加壓設備應設旁通閥和出口止回閥。 2.5、室內中、低壓燃氣管道應采用鍍鋅鋼管。 中壓燃氣管道宜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 2.6、室內燃氣管道的計算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Qh=kt(ΣkNQn) 式中:Qh---燃氣管道的計算流量(m3/h); kt---不同類型用戶的同時工作系數;當缺乏資料時,可取kt=1; k---燃具同時工作系數,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錄F確定。公共建筑和工業用燃具可按加熱工藝要求確定; N---同一類型燃具的數目; Qn---燃具的額定流量(m3/h)。 2.8、計算低壓燃氣管道阻力損失時,應考慮因同程差而引起的燃氣附加壓力。燃氣的附加壓力可按下式計算: △H=10×(ρk-ρm)×h 式中:△H---燃氣的附加壓力(Pa); ρk---空氣的密度(kg/m3); ρm---燃氣的密度(kg/m3); h---燃氣管道終、起點高程差(m)。 2.9、當由調壓站供應低壓燃氣時,室內低壓燃氣管道允許的阻力損失,不應大于表2.9的規定。 低壓燃氣管道允許的阻力損失表2.9
燃氣種類
從建筑物引入管至管道末端阻力損失(Pa)
單層建筑
多層建筑
人工煤氣、礦井氣、液化石油氣混空氣
150
250
天然氣、油田伴生氣
250
350
液化石油氣
350
600
注:①阻力損失包括燃氣計量裝置的損失。 ②當由樓幢調壓箱供應低壓燃氣時,室內低壓燃氣管道允許的阻力損失,也可按本規范第5.2.7條計算確定。 2.10、燃氣引入管不得敷設在臥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配電間、變電室、電纜溝、煙道和進風道等地方。 燃氣引入管應設在廚房或走廊等便于檢修的非居住房間內。漢確有困難,可從樓梯間引入,此時引入管閥門宜設在室外。 2.11、燃氣引入管進入密閉室時,密閉室必須進行改造,并設置換氣口,其通風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得小于3次。 2.12、輸送濕燃氣的引入管,埋設濃度應在土壤冰凍線以下,并應有不低于0.01坡向凝水缸或燃氣分配管道的坡度。 2.13、燃氣引入管穿過建筑物基礎、墻或管溝時,均應設置在套管中,并應考慮沉降的影響,必要時應采取補償措施。 2.14、燃氣引入管的最小公稱直徑,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輸送人工煤礦氣和礦井氣等燃氣時,不應小于25mm; (2)漢輸送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等燃氣時,不應小于15mm; 2.15、燃氣引入管閥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閥門宜設置在室內,對重要用戶沿應在室外另設置閥門。閥門應選擇快速式切斷閥; (2)地上低壓燃氣引入管的直徑小于或等于75mm時,可在室外設置帶絲堵的三通,不另設置閥門。 2.16、建、構筑物內部的燃氣管道應明設。漢建筑或工藝有特殊要求時,可暗設,但必須便于安裝和檢修。 2.17 暗設燃氣管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暗設的燃氣立管,可設在墻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暗設的燃氣水平管,可設在吊平頂內或管溝中; (2)暗設的燃氣管道的管槽應設活動門和通風孔;暗設的燃氣管道的管溝應設活動蓋板,并填充干沙; (3)工業和實驗室用的燃氣管道可敷設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氣管道的引進和引出處應設套管。套管應伸出地面5—10cm。套管道兩端應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 管道應有防腐絕緣層; (4)暗設的燃氣管道可與空氣、惰性氣體、上水、熱力管道等一起敷設在管道井、管溝或設備層中。此時燃氣管道應采用焊接連接; (5)當敷設燃氣管道的管溝與其它管溝相交時,管溝之間應密封,燃氣管道應敷設在鋼套管中; (6)敷設燃氣管道的設備通風良好。每層的管道井應設與樓板耐火極限相同的防火隔斷層,并應有進出方便的檢修門; (7)燃氣管道應涂以黃色的防腐識別漆。 2.18 室內燃氣管道不得穿過易燃易爆品倉庫、配電間、變電室、電纜溝、煙道和進風道等地方。 2.19 室內燃氣管道不應敷設在潮濕或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內。 當必須敷設時,必須采取防腐蝕措施。 2.20 燃氣管道嚴禁引入臥室。當燃氣水平管道穿過臥室、浴室或地下室時,必須采用焊接連接的方式,并必須設置在套管中。燃氣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設在臥室、浴室或廁所中。 2.21 當室內燃氣管道穿過樓板、樓梯平臺、墻壁和隔墻時,必須安裝在套管中。 2.22 燃氣管道敷設高度(從地面到管道底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有人行走的地方,敷設高度不應小于 2.2m。 (2) 在有車通行的地方,敷設高度不應小于4.5m。 注:燃氣管道有保層時,敷設高度指地面到保溫層底部。 2.23 沿墻、柱、樓板和加熱設備構架上明設的燃氣管道應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燃氣鋼管的因定件間距不應大于表7.23的規定。 燃氣鋼管固定件的最大間距 表7.23
管道公稱直徑(mm)
無保溫層管道的固定件的最大間距(mm)
15
2.5
20
3
25
3.5
32
4
40
4.5
50
5
70
6
80
6.5
100
7
125
8
150
10
200
12
250
14.5
300
16.5
350
18.5
400
20.52.24 燃氣管道必須考慮在工作環境溫度下的極限變形。當自然補償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補償器,但不宜采用填料式補償器。 2.25 輸送干燃氣的管道可不設置坡度。輸送濕燃氣(包括氣相液化石油氣)的管道,其敷設坡度不應小于0。003. 必要時,燃氣管道應設排污管。 輸送濕燃氣的燃氣管道敷設在氣溫低于0℃的房間或輸送氣相液化石油氣管道處的環境溫度低于其露點溫度時,均應采取保溫措施。 2.26 室內燃氣管道和電氣設備、相鄰管道之是的凈距不應小于表7. 2.26的規定。 燃氣管道和電氣設備、相鄰管道之間的凈距 表7.2.26
管道和設備
與燃氣管道的凈距(cm)
平行敷設
交叉敷設
電
氣
設
備
明裝的絕緣電線或電纜
25
10(注)
明裝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絕緣電線
5(從所作的槽或管子的邊緣算起)
1
電壓小于1000V的裸露電線的導電部分
100
100
配電盤或配電箱
30
不允許
相
鄰
管
道
應保證燃氣管道和相鄰管道的安裝、安全維護和修理
2注:當明裝電線與燃氣管道交叉凈距小于10cm時,電線應加絕緣套管。絕緣套管的兩端應各伸出燃氣管道10cm。 2.27 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和25層以上建筑的用氣安全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引入管宜設快速切斷閥。 (2)管道上宜設自動切斷閥、泄漏報警器和送排風系統等自動切斷聯鎖裝置; (3)25層以上建筑宜設燃氣泄漏集中監視裝置和壓力控制裝置,并宜有檢修值班室。 2.28 地下室、半地下室、設置層敷人工煤氣和天然氣管道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凈高不應小于 2.2m; (2)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地下室或地下設備層內應有機械通風和事故排風設施; (3) 應設有固定的照明設備; (4) 當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一起敷設時,應敷設在其他管道的外側; (5) 燃氣管道應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 (6) 應用非燃燒體的實體墻與電話間、變電室、修理間和儲藏室隔開; (7) 地下室內燃氣管道末端應設放散管,并應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應保證吹掃放散時的安全和衛生要求。 防雷接地應符合本規范第7. 2.31 條的要求。 2.29 液化石油氣管道不應敷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設備層內。 2.30 室內燃氣管道閥門的設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表前; (2) 用氣設備和燃燒器前; (3) 點火器和測壓點前; (4) 放散管前; (5) 燃氣引入管上,并符合本規范第7. 2.15條要求。 2.31 工業企業用氣車間、鍋爐房以及大中型用氣設備的燃氣管道上應設放散管;放散管管口應高出屋脊1m以上,并應采取防止雨雪進入管道和吹洗放散物進入房間的措施。 當建筑物位于防雷區之外時,放散管的引線應接地,接地電阻應小于10 2.32 高層建筑的燃氣立管應有承重支撐和消除燃氣附加壓力的措施。 2.33 燃氣燃燒設備與燃氣管道和連接宜采用硬管連接。 2.34 當燃氣燃燒設備與燃氣管道為軟管連接時,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家用燃氣灶和實驗室用的燃燒器,其連接軟管的長度不應超過2m,并不應有接口; (2) 工業生產用的需要移動的燃氣燃燒設備,其連接軟管的長度不應超過30m,接口不應超過2個; (3) 燃氣用軟管應采用耐油橡膠管; (4) 軟管與燃氣管道、接頭管、燃燒設備的連接外應采用壓緊螺帽(鎖母)或管卡固定; (5) 軟管不得穿墻、窗和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