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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

详细内容

燃氣的應用

时间:2016-08-10     

部級燃氣法規

燃氣的應用

1、一般規定
1.1、本章適用于城鎮居民住宅、公共建筑和工業企業內部的燃氣系統設計。
1.2、調壓、計量、燃燒等設備,應根據使用的燃氣類別及特性、安裝條件和用戶要求等因素選擇。

2、室內燃氣管道
2.1、用戶室內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不應大于表2.1的規定。
用戶室內燃氣管道的最同壓力(表壓MPa)表2.1

燃氣用戶 最高壓力 工業用戶及單獨的鍋爐房 0.4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戶(中壓進戶) 0.2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戶(低壓進戶) 0.005


 

 

2.2、燃氣供應壓力應根據用氣設備燃燒器的額定壓力及其允許的壓力波動范圍確定。
用氣設備的燃燒器的額定壓力可按表2.2采用。
用氣設備燃燒器的額定壓力(表壓kPa)表2.2

燃燒器\燃氣 人工煤氣 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 礦井氣、液化氣混空氣 天然氣、油田伴生氣 低壓 1.0 1.0 2.0 2.8或5.0 中壓 10或30 10或30 20或50 30或100


 

 

2.3、在城鎮供氣管道上嚴禁直接安裝加壓設備。

2.4、當供氣壓力不能滿足用氣設備要求而需要加壓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加壓設備前必須設浮動式緩沖罐。緩沖罐的容量慶保證加壓時不影響地區管網的壓力工況;

(2)緩沖罐前應設管網低壓保護裝置;

(3)緩沖罐應設貯量下限位與加壓設備聯鎖的自動切斷閥;

(4)加壓設備應設旁通閥和出口止回閥。

2.5、室內中、低壓燃氣管道應采用鍍鋅鋼管。

中壓燃氣管道宜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

2.6、室內燃氣管道的計算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Qh=kt(ΣkNQn)

式中:Qh---燃氣管道的計算流量(m3/h);

kt---不同類型用戶的同時工作系數;當缺乏資料時,可取kt=1;

k---燃具同時工作系數,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附錄F確定。公共建筑和工業用燃具可按加熱工藝要求確定;

N---同一類型燃具的數目;

Qn---燃具的額定流量(m3/h)。

2.8、計算低壓燃氣管道阻力損失時,應考慮因同程差而引起的燃氣附加壓力。燃氣的附加壓力可按下式計算:

△H=10×(ρk-ρm)×h

式中:△H---燃氣的附加壓力(Pa);

ρk---空氣的密度(kg/m3);

ρm---燃氣的密度(kg/m3);

h---燃氣管道終、起點高程差(m)。

2.9、當由調壓站供應低壓燃氣時,室內低壓燃氣管道允許的阻力損失,不應大于表2.9的規定。

低壓燃氣管道允許的阻力損失表2.9

燃氣種類 從建筑物引入管至管道末端阻力損失(Pa) 單層建筑 多層建筑 人工煤氣、礦井氣、液化石油氣混空氣 150 250 天然氣、油田伴生氣 250 350 液化石油氣 350 600


 

 

 

注:①阻力損失包括燃氣計量裝置的損失。

②當由樓幢調壓箱供應低壓燃氣時,室內低壓燃氣管道允許的阻力損失,也可按本規范第5.2.7條計算確定。

2.10、燃氣引入管不得敷設在臥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配電間、變電室、電纜溝、煙道和進風道等地方。

燃氣引入管應設在廚房或走廊等便于檢修的非居住房間內。漢確有困難,可從樓梯間引入,此時引入管閥門宜設在室外。

2.11、燃氣引入管進入密閉室時,密閉室必須進行改造,并設置換氣口,其通風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得小于3次。

2.12、輸送濕燃氣的引入管,埋設濃度應在土壤冰凍線以下,并應有不低于0.01坡向凝水缸或燃氣分配管道的坡度。

2.13、燃氣引入管穿過建筑物基礎、墻或管溝時,均應設置在套管中,并應考慮沉降的影響,必要時應采取補償措施。

2.14、燃氣引入管的最小公稱直徑,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輸送人工煤礦氣和礦井氣等燃氣時,不應小于25mm;

(2)漢輸送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等燃氣時,不應小于15mm;

2.15、燃氣引入管閥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閥門宜設置在室內,對重要用戶沿應在室外另設置閥門。閥門應選擇快速式切斷閥;

(2)地上低壓燃氣引入管的直徑小于或等于75mm時,可在室外設置帶絲堵的三通,不另設置閥門。

2.16、建、構筑物內部的燃氣管道應明設。漢建筑或工藝有特殊要求時,可暗設,但必須便于安裝和檢修。

2.17 暗設燃氣管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暗設的燃氣立管,可設在墻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暗設的燃氣水平管,可設在吊平頂內或管溝中;

(2)暗設的燃氣管道的管槽應設活動門和通風孔;暗設的燃氣管道的管溝應設活動蓋板,并填充干沙;

(3)工業和實驗室用的燃氣管道可敷設在混凝土地面中,其燃氣管道的引進和引出處應設套管。套管應伸出地面5—10cm。套管道兩端應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

管道應有防腐絕緣層;

(4)暗設的燃氣管道可與空氣、惰性氣體、上水、熱力管道等一起敷設在管道井、管溝或設備層中。此時燃氣管道應采用焊接連接;

(5)當敷設燃氣管道的管溝與其它管溝相交時,管溝之間應密封,燃氣管道應敷設在鋼套管中;

(6)敷設燃氣管道的設備通風良好。每層的管道井應設與樓板耐火極限相同的防火隔斷層,并應有進出方便的檢修門;

(7)燃氣管道應涂以黃色的防腐識別漆。

2.18 室內燃氣管道不得穿過易燃易爆品倉庫、配電間、變電室、電纜溝、煙道和進風道等地方。

2.19 室內燃氣管道不應敷設在潮濕或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內。

當必須敷設時,必須采取防腐蝕措施。

2.20 燃氣管道嚴禁引入臥室。當燃氣水平管道穿過臥室、浴室或地下室時,必須采用焊接連接的方式,并必須設置在套管中。燃氣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設在臥室、浴室或廁所中。

2.21 當室內燃氣管道穿過樓板、樓梯平臺、墻壁和隔墻時,必須安裝在套管中。

2.22 燃氣管道敷設高度(從地面到管道底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有人行走的地方,敷設高度不應小于 2.2m。

(2) 在有車通行的地方,敷設高度不應小于4.5m。
注:燃氣管道有保層時,敷設高度指地面到保溫層底部。
2.23 沿墻、柱、樓板和加熱設備構架上明設的燃氣管道應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燃氣鋼管的因定件間距不應大于表7.23的規定。

燃氣鋼管固定件的最大間距 表7.23

管道公稱直徑(mm) 無保溫層管道的固定件的最大間距(mm) 15 2.5 20 3 25 3.5 32 4 40 4.5 50 5 70 6 80 6.5 100 7 125 8 150 10 200 12 250 14.5 300 16.5 350 18.5 400 20.5

2.24 燃氣管道必須考慮在工作環境溫度下的極限變形。當自然補償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補償器,但不宜采用填料式補償器。

2.25 輸送干燃氣的管道可不設置坡度。輸送濕燃氣(包括氣相液化石油氣)的管道,其敷設坡度不應小于0。003.

必要時,燃氣管道應設排污管。

輸送濕燃氣的燃氣管道敷設在氣溫低于0℃的房間或輸送氣相液化石油氣管道處的環境溫度低于其露點溫度時,均應采取保溫措施。

2.26 室內燃氣管道和電氣設備、相鄰管道之是的凈距不應小于表7. 2.26的規定。

燃氣管道和電氣設備、相鄰管道之間的凈距 表7.2.26

管道和設備 與燃氣管道的凈距(cm) 平行敷設 交叉敷設 電 氣 設 備 明裝的絕緣電線或電纜 25 10(注) 明裝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絕緣電線 5(從所作的槽或管子的邊緣算起) 1 電壓小于1000V的裸露電線的導電部分 100 100 配電盤或配電箱 30 不允許 相 鄰 管 道 應保證燃氣管道和相鄰管道的安裝、安全維護和修理 2

注:當明裝電線與燃氣管道交叉凈距小于10cm時,電線應加絕緣套管。絕緣套管的兩端應各伸出燃氣管道10cm。

2.27 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和25層以上建筑的用氣安全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引入管宜設快速切斷閥。

(2)管道上宜設自動切斷閥、泄漏報警器和送排風系統等自動切斷聯鎖裝置;

(3)25層以上建筑宜設燃氣泄漏集中監視裝置和壓力控制裝置,并宜有檢修值班室。

2.28 地下室、半地下室、設置層敷人工煤氣和天然氣管道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凈高不應小于 2.2m;

(2)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地下室或地下設備層內應有機械通風和事故排風設施;

(3) 應設有固定的照明設備;

(4) 當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一起敷設時,應敷設在其他管道的外側;

(5) 燃氣管道應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

(6) 應用非燃燒體的實體墻與電話間、變電室、修理間和儲藏室隔開;

(7) 地下室內燃氣管道末端應設放散管,并應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應保證吹掃放散時的安全和衛生要求。

防雷接地應符合本規范第7. 2.31 條的要求。

2.29 液化石油氣管道不應敷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設備層內。

2.30 室內燃氣管道閥門的設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表前;

(2) 用氣設備和燃燒器前;

(3) 點火器和測壓點前;

(4) 放散管前;

(5) 燃氣引入管上,并符合本規范第7. 2.15條要求。

2.31 工業企業用氣車間、鍋爐房以及大中型用氣設備的燃氣管道上應設放散管;放散管管口應高出屋脊1m以上,并應采取防止雨雪進入管道和吹洗放散物進入房間的措施。

當建筑物位于防雷區之外時,放散管的引線應接地,接地電阻應小于10 

2.32 高層建筑的燃氣立管應有承重支撐和消除燃氣附加壓力的措施。

2.33 燃氣燃燒設備與燃氣管道和連接宜采用硬管連接。

2.34 當燃氣燃燒設備與燃氣管道為軟管連接時,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家用燃氣灶和實驗室用的燃燒器,其連接軟管的長度不應超過2m,并不應有接口;

(2) 工業生產用的需要移動的燃氣燃燒設備,其連接軟管的長度不應超過30m,接口不應超過2個;

(3) 燃氣用軟管應采用耐油橡膠管;

(4) 軟管與燃氣管道、接頭管、燃燒設備的連接外應采用壓緊螺帽(鎖母)或管卡固定;

(5) 軟管不得穿墻、窗和門。

3、燃氣的計量

 3.1 計量裝置應根據燃氣的工作壓力、溫度、燃氣的最大流量和最小流量和房間的溫度等條件選擇。

 3.2 由管道供應燃氣的用戶,應單獨設置計量裝置。民用建筑宜采用集中顯示的計量裝置。

3.3 用戶計量裝置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安裝在非燃結構的室內通風良好處;

(2)嚴禁安裝在臥室、浴室、危險品和易燃物品堆存處,以及與上述情況類似的地方;

(3)公共建筑和工業企業生產用氣的計量裝置,宜設置在單獨房間內;

 (4)安裝隔膜表的工作環境溫度,當使用人工煤氣和天然氣時,應高于0℃;當使用液化石油氣時,宜高于其露點。

 3.4 燃氣表的安裝應滿足抄表、檢修、保養和安全使用的要求。當燃氣表裝在灶具上方時,燃氣表與燃氣灶的水平凈距不得小于30cm。

3.5 計量保護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輸送燃氣過程中可能產生塵粒時,宜在計量裝置前設置過濾器;

 (2)當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燒器或使用鼓風機向燃燒器供給空氣時,應在計量裝置后設置止回閥或、泄壓裝置。

 

4、居民生活用氣

4.1 居民生活使用的各類用氣設備應采用低壓燃氣。

4.2 居民生活用設備嚴禁安裝在臥室內。

 4.3 居民住宅廚房內宜設置排氣扇和可燃氣體報警器;裝有直接排氣熱水器時應設排氣扇。

 4.4 新建居民住宅內廚房的允許容積熱負荷指標,可取2.1MJ/m3.h;對舊建筑物內的廚房或其他房間,其允許容積熱負荷指標可采用表7.4.4所列數據;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排氣扇或其他有效的排煙裝置。

房間允許容積熱負荷指標 表7.4.4

廚房換氣次數(次/h) 1 2 3 4 5 允許容積熱負荷指(MJ/m3.h) 1.7 2.1 2.5 2.9 3.3


 

4.5 燃氣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灶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內,利用臥室的套間或用戶單獨使用的走廊作廚房時,應設門并與臥室隔開;

(2)安裝燃氣灶的房間凈高不得低于2.2m;

 (3)燃氣灶與可燃或燃燒的墻壁之間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燃氣灶的灶面邊緣和烤箱的側壁距木質家具的凈距不應小于20cm;

4.6 燃氣熱水器應安裝在通胸風良好的房間或過道內,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直接排氣式熱水器嚴禁安裝在浴室內;

(2)煙道排氣式熱水器可安裝在有效排煙的浴室內。浴室體積應大于7.5m3;

(3)平衡式熱水器可安裝在浴室內;

 (4)裝有直接排氣式熱水器或煙道式熱水器的房間,房間門或墻的下部應設有效截面積不小于0。02m2的格柵,或在門與地面之間留有不小于30mm的間隙;

(5)房間凈高應大于2.4m;

(6)可燃或燃燒的墻壁上安裝熱水器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

(7)熱水器與對面墻之間應有不小于1m的通道。

4.7 燃氣采暖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暖裝置應有熄火保護裝置和排煙煙設施;

 (2)容積式熱水采暖爐應設置在通風良好的走廊或其他非居住房間內,與對面墻之間應有不小于1m的通道;

(3)采暖裝置設置在可燃或難燃燒的地板上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

5、公共建筑用氣

 5.1 公共建筑用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當安裝在地下室和內廚房(沒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門和窗)時,應符合本規范第 2.27、 2.28條的有關規定。

公共建筑用氣設備不得安裝在臥室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處。

5.2 公共建筑用氣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氣設備之間及用氣設備與對面墻之間的凈距應滿足操作和檢修的要求;

用氣設備與可燃或難燃的墻壁、地板和家具之間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

5.3 公共建筑用氣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大鍋灶和中餐炒菜應有排煙設施。大鍋灶的爐膛和煙道處必須設爆破門;

(2)大型用氣設備的防爆設施,應符合本規范第6.5條的規定。

6、工業企業生產用氣

 6.1 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的燃氣用量,應根據熱平衡計算確定;或參照同類型用氣設備的用氣量確定;或由原有加熱設備使用其他燃料的消耗量折算確定。

 6.2 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的燃氣器選擇,應根據加熱工藝要求、用氣設備類型、燃氣供給村力及附屬設施的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6.3 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的煙氣余熱應加以利用。

6.4 每臺和氣設備,應設置觀察孔和點裝置,并宜設置自動點火裝置和熄火保護裝置。

6.5 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的防爆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氣設備的煙道和封閉式爐膛,均應設置爆破門;

(2)用氣設備的燃氣總閥門與燃燒器閥門之間,應設備放散管;

(3)機械鼓風的燃燒器的主風管道,應設置爆破膜;

(4)鼓風機和空氣管道應設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陰不應大于100

6.6 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應有熱工檢測儀表。

在加熱工藝需要和條件允許時,應設置燃燒過程的自動調節裝置。

采用機械鼓風的用氣設備的燃氣總管上,宜設置在燃氣壓力下限自動切斷閥。

 6.7 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不宜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風不良的場所。當特殊情況需要設置時,應有機械通風和相應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用氣的安全措施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7.2.27、7.2.28條的要求;

(2) 地下室的用氣設備應有自動點火、熄火保護和自動切斷裝置。

7、燃燒煙氣的排除

7.1 燃具燃燒所產生的煙氣應排出室外。

 7.2 安裝生活用的直接排氣式燃具的廚房,應符合燃具熱負荷對廚房容積和換氣次數的要求。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7.3 浴室用燃氣熱水器的給排氣口應直接通向室外。排氣系統與浴室必須有防止煙氣匯漏的措施。

7.4 公共建筑用廚房中的炊具上方口應設排氣扇或吸氣罩。

7.5 用氣設備的排煙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與使用固體燃料的設備共用一套排煙設施;

 (2)每臺用氣設備宜采用單獨煙道;當多臺設備合用一個總煙道時,應保證排煙時互不影響;

(3)在容易積聚煙氣的地方,應設置防爆裝置;

(4)應設有防止倒風的裝置。

7.6 高層建筑的共用煙道,各層排煙不得互相影響。

7.7 當用氣設備的煙囪伸出室外時,其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煙囪離屋脊小于1.5m時(水平距離),應高出屋脊0.5m;

(2)當煙囪離屋脊1.5~3.0m時(水平距離),煙囪可與屋脊等高。

 (3)當煙囪離屋脊的距離大于3.0m時(水平距離),煙囪應在屋脊水平線下10°的直線上;

(4)在任何情況下,煙囪應高出屋面0.5m;

(5)當煙囪的位置臨高層建筑時,煙囟應高出沿高層建筑物45°的陰影線;

(6)煙囪出口應有防止雨雪進入的保護罩。

7.8 用氣設備排煙設施的煙道抽力應符合下列要求:

(1)熱負荷30KW以下的居民用氣設備,煙道的抽力不應小于3Pa;

(2)熱負荷為30KW以上的公共建筑用氣設備,煙道抽力不應小于10Pa;

(3)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的煙道抽力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7.9 水平煙道的設置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居民用氣設備的水平煙道長度不宜超過3m;

(2)公共建筑用氣設備的水平煙道長度不宜超過6m;

(3)工業企業生產用氣設備的水平煙道長度,應根據現場情況和煙囪抽力確定。

7.10 水平煙道應有0.01坡向用氣設備的坡度。

 7.11 煙道排氣式熱水器的安全排氣罩上部,應有不小于0.25m的垂直上升煙氣導管,其直徑不得小于熱水器排煙口的直徑。熱水器的煙道上不應設置閘板。

 7.12 居民用氣設備的煙道距難燃或非燃頂棚或墻的凈距不應小于5cm;距易燃的頂棚或墻的凈距不應小于25cm。

注:當有防火保護時,其距離可適當減小。

7.13 有安全排氣罩的用氣設備不得設置煙道閘板。

無安全排氣罩的用氣設備,在煙道上應設置閘板,閘板上應有直徑大于15mm的孔。

7.14 煙囪出口的排煙溫度應高于煙氣露點15℃以上。

7.15 煙囪出口應設置風帽或其他防倒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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