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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

详细内容

安全知識 自貢市天然氣管理實施辦法

时间:2016-08-10     

本地燃氣法規

自貢市人民政府令

第46號

《《自貢市天然氣管理辦法》已經于2000年4月25日自貢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劉佑林
                                                                      1991年3月30日

自貢市天然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然氣管理,保護天然氣經營企業和天然氣用戶的僉權益,規范天然氣市場,保障天然氣供應和使用安全,促進天然氣事業發展,根據《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貢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天然氣規劃、建設、管理、經營,以及天然氣設施、天然氣器具的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集輸管理線、長輸管線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天然氣管理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計劃、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四條 自貢市天然氣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本市天然氣的協調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天然氣協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管理部門職責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天然氣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天然氣專業規劃。市城建監察支隊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監察執法工作。

   第六條 市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天然氣的綜合平衡、調度、輸配及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協助編制市天然氣規劃。

   第七條 市計劃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市天然氣用氣發展規劃和年度供氣計劃,并監督供氣計劃的執行。

   第八條 公安消防、勞動、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自職責,共同配合做好天然氣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天然氣專業規劃,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天然氣建設應當以天然氣專業規劃為依據,并符合國家及省天然氣技術標準規定。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天然氣專業規劃編制供氣區域實施規劃。

   第十一條 天然氣輸、配、儲等公共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國家和省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

 前款規定的天然氣公共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施工前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完清有關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工程竣工后由項目批準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天然氣專業規劃,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天然氣建設應當以天然氣專業規劃為依據,并符合國家及省天然氣技術標準規定。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天然氣專業規劃編制供氣區域實施規劃。

   第十一條 天然氣輸、配、儲等公共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國家和省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

   前款規定的天然氣公共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施工前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完清有關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工程竣工后由項目批準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天然氣經營從業資格和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符合《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天然氣經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燃氣經營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燃氣經營資質證書》由頒證機關按規定定期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的供氣區域,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經批準的供氣區域內經營天然氣。確需擴大或者高速供氣區域的,按照前款規定報批。

   天然氣經營企業嚴懲侵害用戶權益或者屢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可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對其經營的供氣區域予以調整,直至取消。

   第十四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天然氣技術標準,制定向用戶供氣的有關規程。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對供應的天然氣氣質進行定期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年度供氣計劃,分別報市計劃主管部門、市經營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年度供氣計劃變更的,應當將變更計劃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六條 天然氣新增用戶,應當向所屬供氣區域的天然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簽訂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燃氣設施必須由具有燃氣設計、安裝資質的單位設計、安裝、經驗收合格后,發給用戶證,予以供氣。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依照供用氣合同供氣。民用天然氣應按天然氣計量裝置實際計量收取氣費。

   天然氣經營企業按月抄表收費,并與用戶約定抄表時間。如天然氣經營企業未能入戶抄表,則按30立方米預收用戶當月氣費,待下月入戶抄表后按實際用氣量結算。如第二月未能入戶抄表則按40立方米預收用戶當月氣費,待下月入戶抄表后按實際用氣量結算。如第三月未能入戶抄表則按60立方米預收用戶當月氣費,待下月入戶抄表后按實際用氣量結算。

   用戶應當依據供用氣合同繳納氣費。逾期不繳納的,天然氣經營企業可以催繳,并可以對生產、經營性用戶收取每日不超過應繳氣費1%的滯納金,對居民用戶收取每日不超過應繳氣費3‰的滯納金;自催繳之日起30日內仍不繳納氣費的,天然氣經營企業可以停止對其供氣。如需繼續用氣,由用戶重新輸用氣手續,費用由用戶自理。

  如用戶一個月以上時間示需用天然氣,應向天然氣經營企業申請輸停氣手續。

   用戶有權對天然氣經營的收費、服務和供氣向天然氣經營企業進行查詢,有異議的可以向天然氣經營企業主管部門投訴。由于天然氣經營企業的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用戶不得擅自改變天然氣用途、擴大用氣范圍和更換、遷移、轉讓室內用氣設施。確需改變天然氣用途、擴大用氣范圍和更換、遷移、轉讓室內用氣設施的,應當向天然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并輸有關手續。

   用戶依照前款規定提出的申請,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八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對供氣區域內符合規劃及安全規范的新增用戶應當納入年度供氣計劃,其天然氣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應當予以供氣。

   天然氣經營企業不得強制用戶購買其指定的天然氣器具或者強制用戶向其指定銷售商購買天然氣器具。

   天然氣經營企業除不可抗力突發事件或本辦法規定停止供氣的事由外,不得隨意停止供氣,或者降低天然氣技術標準供氣。

  天然氣經營企業需要計劃停氣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

   第十九條 天然氣計量裝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用戶對天然氣計量裝置準確度有異議的,先由天然氣經營企業進行校驗。經校驗后,用戶仍持異議的,用戶可要求法定的計量檢測機構校核。校表期間,天然氣經營企業應向用戶提供氣表計量。計量裝置經校難,誤差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校表費和裝、御表等勞務費由天然氣經營企業承擔;誤差在允許范圍內,校表費和裝、卸表等勞務費由用戶自己承擔。

   第二十條 國家對天然氣價格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天然氣經營企業的供氣價格和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天然氣經營企業配合物價主管部門開展調查,由物價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意見,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及程序審批。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物價部門批準的供氣價格和服務價格。

   第二十一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受委托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新增管道天然氣用戶收取和天然氣配套費等,應當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專項用于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天然氣安全  

   第二十二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經營培訓,取得生產安全、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的生產安全、技術主管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經營培訓,取得生產安全、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四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的生產安全、技術主管負責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保障企業的天然氣設施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二)保障企業的供氣規程符合國家和行業管理的規定;

  (三)決定企業天然氣設施檢修、更新改造,進行安全技術檢查,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四)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經營制度,對企業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五)發生天然氣事故時應當立即組織搶險自救。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部門批準,禁止在天然氣地下管網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設基礎上規劃選直定點,不得危及天然氣設施的安全。確因建設需要而影響天然氣設施安全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天然氣經營企業、建設單位和有關人員采取保護或者補救措施。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占壓天然氣管線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或者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改線費用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危及天然氣設施正常運轉和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15天經天然氣經營企業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安裝、拆除、遷移、改造天然氣設施。

  禁止采用不正當手段使計量表慢行、停走、逆行、或不通過計量表使用天然氣。

   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遷移、改造天然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由天然氣經營企業組織重新建設,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提供安全使用說明書,宣傳天然氣安全使用常識;對使用大型天然氣器具的用戶進行技術指導。

   天然氣經營企業和天然氣器具銷售商應當根據用戶發展規模,設立相應的燃具維修站(點),并維修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有償服務,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維修費用。

   第三十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產權劃分和有關規定,對用戶有室內外天然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和檢修。發生天然氣匯漏事故時,用戶應當采取緊急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天然氣經營企業搶修。

   天然氣設施的管理實行責任制。工業企業和首端計量用戶的天然氣設施以天然氣經營企業氣站圍墻為界,氣站圍墻內天然氣設施產權及管理權屬天然氣經營企業,圍墻外的天然氣設施管理權屬產權單位,用戶可委托有資質的企業維修管理。天然氣經營企業直接管理的民用氣戶,天然氣設施產權劃分以用戶入戶為界,用戶戶內設施產權屬用戶,用戶應委托有資行賄的企業維修。商業、公共用戶產權劃分以調壓閥(箱)為界,調壓閥(箱)及其后的天然氣設施產權歸用戶,用戶應委托有資質的企業維修。

   第三十一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接到天然氣泄漏事故報告或者發現天然氣泄漏,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到現場搶修。天然氣經營企業進行搶修時,對影響搶修作業的樹木、設施及其他物件,可以采取必要應急措施先行施工,并及時通知產權管理者,事后應當及恢復原狀。其搶修費用或者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維護、保養其產權內和受委托維修的天然氣設施。天然氣經營企業未按規定維護、保養天然氣設施,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天然氣儲存、加壓設施及壓縮天然氣充裝站應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并經市安全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天然氣器具

   第三十四條 天然氣器具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要求以及國家和省制定的技術標準、規范。

   第三十五條 生產天然氣器具的企業必須按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安全質量認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列入《四川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的天然氣器具在本市銷售。

   第三十七條 天然氣器具的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天然氣器具的維修能力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等條件。

天然氣器具經營單位應當對天然氣器具購買者進行安全使用指導。

   第三十八條 有安裝標準的天然氣器具的安裝(如天然氣熱水器、灶具、沸水器等),應當由取得安裝資質證書的單位派員安裝,其他任何單位和用戶不得自行接管安裝或改裝。

   用戶違反前款規定安裝、改裝天然氣器具或者使用《四川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以外的天然氣器具的,天然氣經營企業可以不予供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現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騙取天然氣經營資質證書的,吊銷其資質證明書,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輸有關手續并取得天然氣經營資質證書而人事經營活動的,或者已取得天然氣經營資質證書但不按規定接受頒證機關的定審查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和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天然氣經營企業不予供氣,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和輸有關手續;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按規定供氣,逾期仍不供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恢復供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現任單位天然氣儲存、加壓設施及壓縮天然氣充裝站應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并經市安全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難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對責任人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單位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行政管理部門、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含義為:

  (一)“天然氣用戶”,是指使用天然氣的工商企業用戶、公共建筑用戶、居民用戶等。

  (二)“天然氣經營企業”,是指直接向天然氣用戶提供天然氣的專業天然氣公司。

   (三)“天然氣設施”,是指天然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計量等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四)“天然氣器具”,是指公共建筑用戶、居民用戶使用的天然氣灶具、炊具、烘烤器具、熱水器、開水器具、取暖器具、冷暖機、調壓器等。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貢市天然氣管理辦法》、《自貢市天然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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